巨贪邓宝驹在深圳的土皇帝生涯

发布日期:2025-11-22 点击次数:94

罗翔老师在视频授课时,习惯以“张三”作为虚构人物进行案例分析,因此,他本人也被网友戏谑地称作“法外狂徒张三”。众所周知,罗翔老师所选取的案例,往往涉及重大案件,而那些被称作“张三”的当事人,绝非泛泛之辈。

2021年4月的一段视频中,罗翔教授披露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张三”在短短三年内贪污2.3亿、拥有八位情妇的惊人事实,随后幽默地调侃观众:“这样的赚钱速度,你们有没有想过成为他的第二位妻子?”

罗翔教授的短视频迅速吸引了超过百万的观看量。众多网友纷纷热议,对这位“张三”的身份充满好奇,他究竟是怎样的人物,又如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卷入2.3亿巨额贪腐案件?

一、

在本期罗翔老师的视频中,所提及的“张三”角色,实则是对原深圳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邓宝驹的虚构化描绘。

1978年,邓宝驹高中毕业之际,即被沙井村信用社录用,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成为一名平凡的柜员。

出身于农民家庭的邓宝驹,对这次摆脱“农门”的机遇格外珍视,全心全意地倾注于工作中,不久便崭露头角,成为信用社的业务中坚。他的勤奋也得到了上级的青睐。

1992年,邓宝驹获任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信用社主任一职。

履新之后,邓宝驹致力于改革,精简审核流程,并热情周到地服务客户,沙井信用社的业绩因而迅速攀升,各项关键指标均稳居宝安区各信用社之最。

1996年,深圳数家信用联合社携手出资,共同创立了名为“都之都”的酒店,当时39岁的邓宝驹荣任该酒店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担任董事长一职后,邓宝驹结识了众多商界巨贾。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对他们挥霍无度的奢华生活产生了深深的羡慕。尤其是目睹那些年逾半百的富豪,身边总是美女如云,他更是羡慕得几乎要垂涎三尺。

为了追求与他们相仿的生活水准,邓宝驹将目光投向了信用社的公有资金,施展了一招“乾坤大挪移”,将信用社的巨额存款悄然转化为个人的私藏。在1996年至1998年的短短两年间,他竟敢公然挪用高达2.3亿元的公款。

有了钱后,邓宝驹过上了“神仙”般的生活,光是二奶就包了8个。在最受他宠爱的二奶小青头上,便花了2000多万。也就是说,这个小青平均一天就能从邓宝驹这里拿走2.3万。要知道这可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国人的平均工资不过四五百元的时候,邓宝驹一个二奶一天的小费,就顶六个成年人一年的工资总和!难怪罗翔老师会在节目中调侃说:“大家觉得用这种赚钱速度,你想不想做他二奶?”

二、

常言道,脓疮终须破溃,罪恶虽可暂时藏匿,却无法永远隐遁。

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整顿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行为。随后,深圳市农村信用联社委派人员前往沙井信用社进行账目稽核。不久,领队的刘天余便在沙井信用社的账目中发现了严重漏洞。

发现异常后,刘天余即刻前往邓宝驹的办公室,向他详细汇报了相关情况,并就若干疑问寻求解答。然而,邓宝驹表示,他目前正将主要精力投入都之都大酒店的运营管理,信用社的账目事宜则由财务部经理陈锡球负责。遗憾的是,陈锡球目前正因支气管炎在家休养,请假中。要彻底查明这些问题,唯有待陈锡球恢复上班。

在聆听完邓宝驹的说明后,刘天余无奈之下只得吩咐邓宝驹拨通陈锡球的电话,催促其即刻返回工作岗位。邓宝驹辩解称,他早已向陈锡球传达了相关信息,但遗憾的是,陈锡球此刻正身处广州进行复查,预计最快只能于次日抵达。

听闻邓宝驹如此回应,刘天余无奈之下只得率领核查小组撤离信用社,并计划于次日重返进行核查。然而,翌日刘天余率队抵达信用社时,却发现陈锡球并未现身,邓宝驹亦音讯全无。

刘天余顿时察觉到事态不妙,即刻向领导进行了紧急汇报。紧接着,他将信用社的全部账簿一一搬出,对社内的每一笔往来账目进行了细致的核对,并亲自对金库进行了彻底的盘点。

不久,核查小组揭露了沙井信用社存在6笔共计超过2.35亿元的款项未入账。然而,就在此时,邓宝驹却神秘地消失了,无论如何都无法与他取得联系。

得知此事后,市联社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鉴于涉案金额之巨,深圳市公安局即刻组建了专案组,并迅速展开侦查工作。

不久,警方迅速揭露了邓宝驹滥用职权,通过自行审批贷款、违规越权放贷等手段,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达2.38亿元的犯罪行为。鉴于邓宝驹已逃逸负罪,一场针对金融害虫的追捕行动随即全面展开。

三、

警方一方面在邓宝驹可能出现的各个地点布下伏兵严密监控,另一方面则对其可能潜逃的区域展开全面排查。行动的核心目标在于阻截邓宝驹逃往香港,并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其无法从香港出境。

遗憾的是,尽管守候多日,公安部门始终未能寻找到邓宝驹的任何踪迹。

与此同时,宝安分局经侦科的科长王建宁,率领团队对邓宝驹的住所依法进行了搜查。王建宁,一位心思缜密的侦查员,在邓宝驹的床头柜底部,意外发现了几片被撕扯得破碎的纸张。经过细致的拼接,他发现纸片上赫然印有“中国、××万”以及“第二、××万”的字样。

基于职业直觉,王建宁坚信这处地方定是邓宝驹非法所得的藏匿点及其金额所在。其中,“中国”或许是对“中国银行”的简略称呼,“第二”或许代表某个储蓄所的编号。考虑到邓宅附近确实设有中国银行,以及一个名为“工商银行第二储蓄所”的机构,纸条上标注的地点,难道不是这两家银行之一吗?

经一番调查,王建宁确实在两家银行发现了总计200万元之巨的异常存款,其存款人栏内记录的竟是邓宝驹的岳母江某之名。随即,王建宁当机立断,即刻传唤了邓宝驹的配偶前来接受讯问。

面对确凿的证据,邓妻脸色瞬间失色,身体无力地倒在地上。不久后,她坦白承认,这些存入两家银行的巨额赃款均为邓宝驹指使。她进一步交代,邓宝驹还藏匿了价值三百万的赃款,这笔钱被其情妇周娟所保管。

在审问邓妻的过程结束后,王建宁迅速与周娟取得了联系。周娟承认,她与邓某是在深圳担任坐台小姐期间相识,并被其以每月十万人民币的酬劳作为代价所包养。就在前日,邓宝驹将一个装有三百万元现金的箱子交托给她,嘱托她妥善保管,随即急匆匆地离开了。

周娟进一步透露,邓宝驹在离开前曾提及计划搭乘5:20分的火车。循着这一线索,王建宁与民警一同前往火车站,发现当天从深圳出发的5:20分列车共有三班,分别驶向昆明、南京以及上海。

经过深思熟虑,王建宁推断邓宝驹逃往上海的几率最高,因此他一边派遣人员分别前往昆明与南京进行细致排查,一边亲自率领团队,夜以继日地急速赶往上海。

在上海市警方的鼎力协助下,全市迅速展开了大规模的清查行动。然而,遗憾的是,并未发现邓宝驹的任何踪迹。随后,前往昆明和南京进行排查的同事们也相继传来消息,同样在这两个城市中未能找到任何有关邓宝驹的线索。至此,王建宁恍然大悟:邓宝驹显然是有意布下了一个迷局,他并未前往这些地方,而是意图误导警方视线,从而为他的潜逃创造机会!

在这事件中,王建宁深切体会到了对手的狡诈,这亦激起了他内心的斗志:他下定决心,务必要将这个狡猾的大贪官绳之以法!

四、

1998年岁末,王建宁获得了一条关键信息:邓宝驹、陈锡球等人已潜逃至蒙古国,现正于我国与蒙古国边境的一个小镇秘密办理英国护照,意图借此从蒙古秘密潜行至英国。

获此线索后,王建宁迅速向领导做了汇报。紧接着,深圳市公安局的陈远谋副局长率领王建宁及另外两名侦查员,携带相关资料紧急登机,抵达公安部经侦局。随后,他们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蒙古国中心局发出了紧急的协查请求。

接获国际刑警组织转发的协助调查请求后,蒙古国警方迅速采取行动,成功将潜逃至该国之邓宝驹、陈锡球等人悉数擒获。随后,于1999年1月11日,将该团伙成员正式引渡至我国。

被捕后,邓宝驹迅速坦白了他与同伙的潜逃过程:查账次日,他便紧急召集陈锡球,商讨逃亡的路线选择。他深知南逃香港风险极高,因此倾向于逃往蒙古国,再转道欧洲,以期降低被警方察觉的可能性。于是,他故意将三百万巨款交由周娟保管,并故意透露自己将乘坐下午五点半的火车,意图以此误导警方的侦查方向。

完成这一切之后,他们乘坐出租车迅速赶往广州,紧接着又在广州彻夜兼程,乘坐火车前往边陲小镇二连浩特。抵达后,两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办理了前往蒙古国的旅游出境手续,成功逃往蒙古。紧接着,他们通过所谓的“黄牛”帮忙,筹划着申请英国的护照。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被我公安机关悉数抓获。

2000年3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涉及原宝安区沙井农村信用社主任及深圳都之都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宝驹等人的职务侵占、资金挪用及非法经营活动案件。

据起诉书揭露,1993年7月,个体经营者陈向宇创设了宝安区沙井繁荣实业开发公司。到了1995年6月,陈将繁荣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转交给了邓宝驹,并委托他负责办理公司注销的相关事宜。然而,邓宝驹并未履行这一职责,反而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批准贷款,并伙同他人以繁荣公司的名义,从沙井信用社营业部及其下属数个分社骗取了28亿余元贷款。随后,他利用信用社财务部的职权,通过伪造账目,掩盖了这一违法行为,从而侵吞了沙井信用社近2.38亿元的资金。

五、

2000年6月,邓宝驹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该案涉案金额庞大,社会影响恶劣,邓宝驹仅获此刑罚,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争议。针对此现象,罗翔教授在视频中亦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罗翔教授指出,邓宝驹等涉案人员涉嫌挪用信用社资金高达两亿多元,若被裁定犯有贪污罪,依法当属死刑之列。然而,法庭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尚无死刑的规定,故而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这在法理上并无不妥。

审视邓宝驹的犯罪事实与全过程,其行为完全契合职务侵占罪的四大构成要素。首先,邓宝驹的身份与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相符。其次,邓宝驹任职的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所侵占的财物即为本单位的财产。再者,邓宝驹不仅策划了犯罪,还亲自参与了实施,属于直接故意犯罪。最后,邓宝驹利用其职权进行犯罪,满足了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综上,“邓宝驹案”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标准。

罗翔老师进一步阐述道:“邓宝驹案”中,犯罪主体并未符合贪污罪的界定要求。邓宝驹所侵占的,乃是其所在单位之财物,而非国家层面上的公共财产。据此,其行为亦不构成贪污罪的相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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